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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简况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6日 17:56文章出处:

一、 广西法院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广西法院的设置基本是按照行政区划时代设置,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设立1个高级人民法院,下辖16个中级法院,其中按照广西的行政区划在14个地级市分别设立了中级法院,此外还按中级法院的建制设立了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两个专门法院,各县、区设基层法院111个,此外,基层法院在乡镇派出295个人民法庭。

全区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884人,其中法官6360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确定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级别,分别包括二级大法官1人,一级高级法官2人,二级高级法官11人,三级高级法官26人,四级高级法官404人,一级法官1347人,二级法官1704人,三级法官1567人,四级法官886人,五级法官226人。其他工作人员2524人。全区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大学以上学历8354人占94%,其中研究生学历198人。

广西高级法院成立于1950年11月15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现有内设机构(部门)22个,法官学院1个。其中负责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业务的审判庭10个,执行局1个,法医监定中心1个,其他综合部门10个。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282人,其中:法官179人(二级大法官1人,一级高级法官2人,二级高级法官4人,三级高级法官5人,四级高级法官35人,一级法官41人,二级法官52人,三级法官9人,四级法官28人),其他工作人员103人。

二、广西三级法院的主要职能:

广西高级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审判法律定由高级法院管辖的和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等第一审案件。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法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等第二审案件。3、依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受权核准死刑案件。4、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本辖区的再审案件。5、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案件。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8、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9、领导全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10、组织、指导全区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事务工作等工作。

各中级法院的主题职能:1、依法审理不服基层法院的裁判上诉的案件。2、依法审理按法律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条件,其中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工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案件主要是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判的案件和本辖区的再审案件。4、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员经验;对同级立法机关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8、领导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监察工作。9、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法律宣传工作、司法行政事务等工作。

各层法院的主要职能:1、负责辖区内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审理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不包括海事、知识产权案件。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本辖区的再审案件。3、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其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由其作为一审法院的终审裁决或行政机关审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5、负责本院的政治思想工作、监察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事务工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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