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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区高级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疑难、重大案件和高院认为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三)审理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审理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六)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
(八)依法受理和审查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处理来信来访。
(九)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十)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
(十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三)指导全区下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
(十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五)管理各级人民法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工作。
(十六)负责本级及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医、通讯、计算机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并组织全区司法警察的装备训练工作。
(十八)对全区法院系统法官一级以下的法官进行任职、续职、晋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专项任务培训。
(十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十)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澜沧江及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二十一)南宁铁路中级法院两级三院管辖地域为南宁铁路局所辖的湘桂、黔桂、黎湛、焦柳、南昆、洛湛6条铁路干线及广西地方、沿海合资铁路,跨越广西、广东、贵州、湖南4省(区),管辖里程为3237.6公里。
(二十二)2015年1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制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级三院案件管辖范围扩大。
二、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设立的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司法巡查办、审委会办公室、立案庭、环境资源保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庭(局)、政策研究室、法警总队、司法技术管理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机关党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宣传处、《人民法院报》驻广西记者站(新闻处)。
广西法官学院是直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二级预算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参公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校务处、教研处等部门。
北海海事法院是直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内设办公室、立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政治部、纪检组、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及贵港法庭、防城港法庭、云南景洪法庭三个派出法庭。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直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二级预算单位,下设两级三院,即中院一个,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层院两个,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和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三、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为一级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共442人,实有人数380人,离退休人员207人。广西法官学院人员编制共35人,实有人数5人。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共20人,实有人数18人。人员经费均为全额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情况高院机关本级(含机关服务中心)聘用人员118人,广西法官学院聘用人员27人。
北海海事法院为二级预算单位,人员编制为76人,实有人数64人,离退休人员2人。编外聘用人员21人。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级为二级预算单位,人员编制77人,实有人数58人,退休人员15人。编外聘用人员8人。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为三级预算单位,人员编制为52人,实有人数37人,离退休人员7人,编外聘用人员27人。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为三级预算单位,人员编制53人,实有人数41人,离退休人员10人。编外聘用人员14人。
第二部分:高级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
详情请看附件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694.57万元,16821.57万元,比2017年16821.57万元增加873万元,增长5.2%。收入总预算增长的原因是2018年部门预算新增570万元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二)支出预算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694.57万元,16821.57万元,比2017年16821.57万元增加873万元,增长5.2%。支出增长的原因与收入增长的原因相同。
基本支出11230.5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3.47%,同比增加727万元,增长6.92%;项目支出6464万元(不含列支结转项目),占支出总预算36.53%,同比增加146万元,增长2.31%。
1.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科目14776.9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3.51%,同比增加410.43万元,增长2.86%。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29.4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64%。同比增加299.42万元,增长18.65%。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科目596.2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37%,同比增加151.05万元,增长33.93%。
(4)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791.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48%,同比增加12.1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情况说明
经费支出按支出结构分类划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2类,具体情况为:
(1)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11230.5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3.64%,同比增加693万元,增长6.58%。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7818.7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9.62%,同比增加1305.73万元,增长20.04%。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892.8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25.76%。同比增加158.42万元,增长5.8%。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18.93万元,同比减少737.45万元,下降58.7%,
(2)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6464万元(不含列支结转项目),占支出总预算36.36%,同比增加146万元,与上年度基本持平。其中:
商品和服务支出4506.02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69.71%.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64.86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4.09%。
资本性支出1030.99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15.95%。
其他支出30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4.64%。
3.按支出经济科目分类划分情况说明
经费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划为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四类,具体情况为:
(1)工资和福利支出8180.90万元,占总支出的46.23%,同比增加1667.86万元,增长256%。增长主要原因是:2018年将住房公积金经济科目791.92万元和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22.94万元。其中:
①基本工资2359.8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28.84%。
②津贴补贴2556.81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31.25%。
③奖金196.66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2.4%。
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312.59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16.04%。
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22.94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6.39%。
⑥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53.79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0.6%。
⑦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0.03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0.5%。
⑧住房公积金791.92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9.7%。
⑨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46.36万元,占工资福利支出的4.23%。
(2)商品和服务支出7398.39万元,占总支出的41.81%,同比减少1101.11万元, 下降12.95%。下降的原因是2018年比2017年以下项目经费减少:维修维护费减少373万元,会议费减少71万元,劳务费减少291.5万元。其中:
①办公费397.83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5.4%。
②印刷费98.32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1.32%。
③水费125.23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1.7%。
④电费417.73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5.4%。
⑤邮电费431.53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5.83%。
⑥物业管理费796.9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10.77%。
⑦差旅费1342.85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18.15%。
⑧因公出国(境)费用71.40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
0.96%。
⑨维修(护)费515.29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6.97%。
⑩会议费172.23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2.32%。
11培训费254.83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3.44%。
12公务接待费47.41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0.64%。
13被装购置费15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0.2%。
14劳务费628.38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8.49%。
15委托业务费40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0.54%。
16工会经费131.26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1.77%。
17福利费60.87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0.82%。
18公务用车运行和维护费337.80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5.4%。
19其他交通费用658.80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9%。
20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55.23万元,占商品和服务支出11.56%。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83.79万元,占总支出的
4.43%。同比较少730.89万元,下降48.25%。下降主要原因是2018年住房公积金科目不列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中:
①离休费155.11万元,占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19.79%。
②退休费29.24万元,占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3.73%。
③医疗费补助61.19万元,占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7.81%。
④其他队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38.25万元,占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68.74%。
(4)资本性支出1030.99万元,占总支出的5.82%,同比增加757.14万元,增长276.4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新增业务装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400万元,根据智慧法院的工作部署,新增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04万元,新增公务用车购置费45万元。其中:
①办公设备购置198.03万元,占资本性支出的19.23%。
②专用设备购置250.96万元,占资本性支出的24.34%。
③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06万元,占资本性支出的
19.23%。
④公务用车购置45万元。占资本性支出的4.36%。
⑤其他资本性支出231万元,占资本性支出的22.4%。
(5)其他支出300万元,占总支出的1.7%。
二、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694.57万元,16821.57万元,比2017年16821.57万元增加873万元,增长5.2%。
2018年部门预算无上年结余收入。
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一)行政运行(法院)8253.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46.09万元,项目支出206.98万元。行政运行主要用于高院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256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法院)176.73万元,主要用于为机关正常运转提供后勤服务支出,该类别全部为基本支出。
(四)案件审判1791.18万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该项支出为项目支出。
(五)“两庭”建设209.84万元,主要用于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全部为项目支出。
(六)事业运行(法院)90.13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29.41万元,全部为基本
支出。
(八)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16.82万元,全部
是基本支出。
(九)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312.5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96.29万元,其中:
1.行政单位医疗506.2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行政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2.事业单位医疗16.6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3.公务员医疗补助60.2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
(十一)住房公积金791.9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501.61万元(全口径),比2017年预算464.56万元增加37.05万元,同比增长8%。增加的原因是2018年新增公务用车购置费45万元。因此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比2017年有所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71.40万元,与2017年一致。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47.41万元,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预算33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45万元,比2017年增加45万元,增长100%。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501.61万元,比2017年预算464.56万元增加37.05万元,同比增长8%。增加的原因是2018年新增公务用车购置费45万元。因此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比2017年有所增加。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71.40万元,与2017年持平。主要用于广泛开展对外司法交流活动,增进与国外司法届的联系,拟组织8人到国外进行为期15天的司法专题培训。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47.41万元,与2017年持平。主要是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及各省法院来我区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需要开支出的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预算337.8万元,比2017年减少7.95万元,下降2.3%。下降的原因是2017年自治区高院本级有1台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久远,车况差,已向财政厅申请报废,因此2018年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所下降。该项目主要用于市内执行公务、机要通信、文书送达以及执法办案业务需要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费45万元,与2017年同比增加45万元,增长100%。增长的原因是2017年已申请报废一辆公务用车,2018年拟购买一辆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高级法院部门预算单位的构成
高级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由高院机关本级、广西法官学院、机关服务中心、北海海事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本级、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柳州铁路运输法院6个单位构成。
(二)高院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自治区高院本级及下属单位共有5个行政机关和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434.7万元,较2017年预算5508.47万元减少73.77万元,下降1.33%,与2017年预算基本持平。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金额2239.73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比2017年增加759.4万元,大幅增加的原因:一是2018年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安排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经费全部在项目支出中安排,并且2018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又相应的提高,因此物业管理费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造成政府采购金额相应提高;二是2018年新增安排的业务装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400万元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1065.99万元,同比减少351.34万元;分散采购198.13万元,同比增加135.1万元。
按政府采购类型分类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844.33万元,工程类采购323万元,服务类采购1072.4万元。
(四)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1.高院本级(含广西法官学院、机关服务中心)车辆构成情况:车辆编制内实有车辆54辆,其中领导工作用车6辆,一般公务用车9辆,执法执勤车39辆。
2.北海海事法院车辆构成情况:车辆编制内实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
3.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级三院车辆构成情况:两级三院车辆编制内实有车辆2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8辆。
(五)20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按照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要求,2018年所有200万元及以上部门预算项目(涉密除外)和所有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须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据此,我院有共有六个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分别是高级法院机关本级办案业务经费868万元、退诉讼费支出300万元、编外人员经费400万元、物业管理费406万元;广西法官学院学员食宿教材考试费300万元;北海海事法院业务装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400万元。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案件审判:所谓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由于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现代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
1.刑事审判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刑法上的纠纷;
2.民事审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纠纷;
3.行政审判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
(二)案件执行: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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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