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1.原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含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不服政府对土地、林业、水利等自然资源行政裁决案件除外;
2.不服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二、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原由南宁市市辖区法院管辖,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三、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原由柳州市市辖区法院管辖,以柳州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四、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始受理上述行政案件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1日以前,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已经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仍由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不服南宁市、柳州市市辖区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仍由南宁市中院或柳州市中院受理。对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申请再审以及再审的行政案件,管辖不变。
五、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仍由原管辖法院管辖。
六、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办公地址、邮编:
1.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公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吉祥路19号,邮政编码530028;
2.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南铁北三区4号,邮政编码:530001;
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地址为: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三区十三栋,邮政编码:54500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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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