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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财产如何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15:37文章出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至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物品、债权的执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的措施。上述措施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并根据案件的需要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财产被查封以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对财产加以保管。保管期间,如果被执行人确需使用该项财产,执行人员可在不损坏财产的条件下予以批准。但是,在保管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执行人负责。如果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查封财产,人民法院可指定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保管费用应由被执行人负担。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执行组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一般用于价值较高、便于移动的物品,有时也用于船舶、航空器等其他特殊物品的扣押。人民法院对扣押的财产可以自行保管,但对某些特殊物品,如黄金、白银、珠宝、文物等,则应交有关部门保管。所需的保管费用,应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一份。在执行中,如果发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被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毁损、变卖、转移、灭失的,除应依法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外,执行员应令其交出财产,或责令赔偿。冻结,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款、资产、债权被冻结以后,被执行人不得随便提取、处分,银行、信用社等必须依法协助执行。同时,执行人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并再次限期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果按期履行了义务,执行员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解除冻结;如果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等,转交给申请人,或者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进行划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2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处理。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平竞争的形式出价,确定被拍卖财产的价金,并将财产卖给出最高价格的买进人,就其卖得价金分配给申请人。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最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价值。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交拍卖行拍卖。当地没有拍卖行的可以交有关单位拍卖,也可以自己拍卖。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信托商店、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代为出卖或者收购,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把所得的现金给权利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如黄金、白银、文物等,不得变卖,要交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变卖时,应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作价要适当。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拍卖和变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项并列的措施,但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执法的客观公正出发,能够拍卖的应当先作拍卖,如无法拍卖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不同意拍卖的,再作变卖。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当作出裁定。同时还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二是应当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和第302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在上述措施中,查封、扣押、冻结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只是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防止财产、物品、债权被转移或处分的强制性措施。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执行人员应当再次指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则可依法将已被冻结的存款、资产、债权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或者由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加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和变卖是依法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以拍卖或变卖的所得金额偿付债务的最后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措施不仅关系到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完成,而且关系到被执行人的民事权益,因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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