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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的几点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19:11文章出处: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进一步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得到了越来越大的发展。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给与了高度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第六部分以“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指出“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而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知道,建设民主法治,必须全力提升法律承载者――法官的职业素质,因此,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状况不容乐观,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造就一批作风正派、业务过硬的法官队伍,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现在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很明显的一项举措就是实行公务员学历限制的考录制度,学历要求限度为大学本科以上,并且加上了专业上的限制,之后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官的专业性和技能性。这些措施是一个长远性的投资,收效并不是立竿见影,因此,在这些实施的进程中,我们还应该加强法官教育培训的力度。实际上,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存在一定的缺陷,没有能够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官教育培训体制,收效见微,并没有很好的起到对上述措施的辅助作用。具体来说,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我国绝大多数法官是通过成人教育培养的, 成人教育“其知识的局限性和素质结构的缺陷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其理论教育与正规院校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我们可以参看世界一些主要的法治国家,如:美国,其实行的是从业前的系统专业教育以及从业后的职业教育相结合,他们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法律的学科教育,因为只有让预备人才接受了专业的学科教育才能够在日后较好的形成统一的、完善的职业素养;

(二)我国没有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定出一项长远的、科学的、有效的教育制度。“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往往只进行短期、专题性的培训,没有建立一整套长期的、具有系统性、前瞻性的教育培训机制” ,没有起到调动法官积极性、开发法官创造性的作用,法官的接受的教育培训大多是“水过鸭背”,走形式,效果往往与实际的职业运用相脱节;

(三)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偏差。我们可以在众多的法律职业培训中发现,现在对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多为理论上的讲解以及业务上的空谈,鲜有职业道德、专业素养以及具体实践操作方面上的培养和锻炼,这样的教育培训容易导致法官形成教条主义,空谈案例不动手解决,不利于法官素质的全面发展;

(四)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存在资源不足的现象。由于受编制、经费、师资以及设施等方面的限制,使得法官受教育的“名额”很紧张,受教育的方式大多是上级部门给出具体名额,下级法院视具体情况选派人员参加,而大多数机会都是让给业务骨干,形成了业务骨干重复听讲,一般人员却没有机会接受培训的状况。这样的教育培训机制长期以往,很容易出现法官队伍的脱节,将严重阻碍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

(五)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方式单一、死板,教育方式大多是:不同业务庭的法官听同一个老师照本宣科,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使法官的培训出现“笼统化”、“理论化”的趋势,不能做到因材施教,很难提高法官的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我们参看世界上较为先进的法治国家:如法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三种不同类:基础教育、继续教育、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其中,基础教育是三者中的重点,三者既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 ,构成了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我们可以发现,如法国这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职前学科教育、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等环节共同组成 ,我国虽然已经在实行这样的培训环节,但是很大程度上只是依葫芦画瓢,没有从根本上调整,因此收效甚微,由此可见,我国进一步优化法官教育培训机制让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近年来,国家在对司法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的同时,对法官也给与了高度的重视,为法院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并没有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我国法官队伍所具备的职业意识以及业务水平都还不足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法官教育培训仍然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法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法官只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二培训教育的内容是宽泛的,其中既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理论方面的教育,又包括实践方面的培训。

(二)法官教育培训的紧迫性。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官队伍存在“先天性”的结构缺陷,法官队伍中学历结构也不容乐观:成人教育培训的多,正规院校毕业的少,第一专业是对口专业的少,通过再教育学习法律专业的多,经验型的法官多,知识型的法官少 ,由此导致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审判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进度和发展质量,由此可见,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几点思考我们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一) 完善法官教育培训的机制肖扬曾经深刻阐述了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对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从人员、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从制度、方法、内容上予以落实,全面开展对人民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1、要建立法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我们应当加大力度建设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对教育培训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这就首先要求我们要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长效机制,不能是应付式的、功利性太强的,而应该是具有明确定位的,目标具体化的长效机制。仔细考究一下我们现在的培训制度,多为专题式、概括式的培训,往往是讲解某个点上的知识,而且没有计划性,可谓是“不定期”,这样将不利于法官的长远发展。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通过直接提高与间接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出一套短期、中期、长期穿插进行的培训计划。同时,制定的计划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有计划性、有步骤性的全面、系统的展开。

2、要加大法官教育培训配套设施等资源的建设。我国虽设立了法官学校,对法官的教育培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得看到,我国目前在法官的教育培养上还存在较大的资源漏洞,使得法官受教育的机会有限,内容有限,因此,我国应该加大对法官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使法官的教育培训得到基本的保障。各级法院应根据法官人数、法官职业水平等实际情况,进行培训经费的预算,专门用于法官培训开支,且“必须有效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以保证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能够健康正常开展。再次,还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师资的投入力度,同时还要考虑到教师的来源。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并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为了使教育培训的教师同时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和权威性,应该实行以兼职教师为主, 专职教师为辅的制度,聘请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 ,这样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第三,要编写统一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教材。目前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教材普遍存在笼统化的缺点,往往是培训教育的“万金油”,因此,当务之急是编写一套具有系统性、针对性、短而精、操作性强的教育培训教材,使法官能够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学习。此外,我们还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解决资源不足的情况,如:利用宽带网和局域网进行远程教育培训,通过组建教育培训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以便有效缓解资源不足的现状。

3、要增加法官受教育的机会和参加培训的机会。我国现行的培训机制大多遵循这样的一个渠道:上级法院选定培训内容――向将法院分配培训人员的名额――下级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指派受培训人员,多为业务骨干,这样的一个选派过程会造成很多问题,如:指派人员重复受培训,有的时候甚至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培训,一般干警受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而且使得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大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要从数量和有效性上加强法官教育培训的力度。首先是要增加法官受教育的机会和参加培训的机会,使得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单可以在业务骨干身上实现,也可以在一般干警中实现,各级法院应该转变“选派观念”,认真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使干警把变被动应付培训为主动争取培训。其次,各级法院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努力提高实效性,为不同业务的干警提供不同内容、不同类型的培训,使培训真正收到效果。

(二)完善法官培训的内容。教育是一个永恒、动态的概念,法官只有不断的接受教育,不断的获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们的法官培训已经进行了许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有效的经验,但是我们也看到在法官培训中处于核心的培训内容有较大的欠缺,已经不能满足法官审判需要。在新时代的要求下,法官通过培训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才能真正成为满足时代需求的新法官。

1、培养较高的人文素养。所谓人文素养是指“人们在广泛的读书学习,汲取各方面的知识,融合贯通,品味升华后而形成的一种人的内在品质 。”这种内在品质外化表现为: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看问题时不带个人的情绪,能较理性的对待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冲突;善于跳出自身的利害得失。同时个体具有较开阔的视野,能够多元化的看待问题;摒弃野蛮粗俗,形成了较好的人生观和历史观等等。人文素养是其他一切知识和能力的基础,它作用于人的整个学习和工作过程。人文素养的高低决定着法官队伍基本素质的高低,也制约着法官个人发展的潜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高的程度。以前我们的法官教育更多的是注重职业技能的教育,是一种技能型的教育,其教学内容并没有充分的涉及大量的人文知识。“法官是社会的医生 ,法官的失误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如果在法官这个职业群体中,许多人缺乏较高的人文素养,社会大众就很难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 。”法官培训应该增加更多的人文知识课程,培养出法官更丰富的人文素养。

2、培养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法官的观念形态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掌握一定的知识只能表明一个人大脑中知识储备的多少,并不能表明这个人运用知识的能力,尤其不能表明这个人在运用知识时是哪种思维观念和思维方式在起着“定向”的作用。在过去的培训学习实际过程中,讲师、书本、案例分析过程都不停的接触着“公平”、“平等”“正义”“民主与法治”“权利与义务”等思想,但这些思想往往只是以课堂讲授的方式传递给学习者,仅仅只是停留在知识的讲授、简单的记忆上面,并没有变成一种法律思维的养成教育。造成的最直接后果便是法律培训与实际审判工作脱节。这一种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的思维方式是我们法官培训的首要目的。就一个成年人而言,从本质上讲他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接受教育之时已经养成。譬如“服从命令是天职”是军人的观念和思维,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就是是法律工作者的观念和思维。不同的教育方式使学习者获取的知识是同样的,但如果学习者接受的是不同的思维养成方式,那么运用知识的方式和结果就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官培训要注意潜移默化的使学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养成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养成属于自己的良好思维方式,在面临各种不同的问题时都能习惯于用法律的概念去思考和分析。这样一来,学习者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后,在遇到诸如法律与权力、法与人情等敏感、尖锐的问题时,就会在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良好思维方式的帮助下最终呈现出趋向正确选择的心理状态。

(三)创造新的法官培训方式。法官教育培训传统习惯上都使用的“教师讲,学生记”的灌输记忆教学方式,这种灌输教育的弊端也早已显现。我们的法官培训应该面向审判实践,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同时,创造新的法官培训方式,给法官培训注入新的活力。

1、国家培训与地方培训相结合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是不断的在进步的,新事物不断涌现,法官只有不断的接受教育,学习新事物、新的知识,接受新的观念,不断更新自我,才能更好的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们也清楚的看到,目前的一个现状是:我国幅员辽阔,法官众多,地域发展不平衡,如果单纯依靠国家培训或者单纯的依靠地方培训是远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的。必须把国家培训和地方培训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涵盖全国的培训网络。在这个培训网络中,国家法官培训基地是整个培训网络的中心,不但直接培训法官,还要主动指导地方培训法官的工作。只有加强国家培训基地与地方培训机构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才能保证国家培训与地方培训在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目标等方面有高度的统一,才能弥补地域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一些地方培训机构的不足,才能在整体上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事实上,目前全国法院在办学上已经形成了教材编写、师资培养、教学组织等上下联动、互相促进的优势。如果我们能坚持这种业已形成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学形式,将十分有利于地方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并能节约有限的教育培训资源。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现实情况来看,有相当一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法官,他们处在基层工作的第一线,负担了大量的审判案件任务,但是工作环境一般甚至较差,没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和正式的培训机构,致使他们不能得到应有的培训。这样可以清楚的看到如果只建立省一级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是难以保证绝大多数的法得到培训教育的。地方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以建立两级网络为宜。除了省一级的法官培训机构网络外,还应该建立一个地方中院为中心的地区级法官教育培训网络,主要负责培训各个基层法庭法官的任务。教员主要从中级法院的领导和业务骨干中选择,这样客观上就可以做到在提高下面基层法院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也提高了教员自身的素质。一方面,有利于中级法院的领导和业务骨干在教学相长的过程中逐渐转变成能上法庭也能上讲台的“学者型”、“专家型”法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级法院的领导和业务骨干通过教育培训这个渠道发现一些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审判前沿出现的新情况,新因素,继而有针对性的作出业务指导,推动本地法院工作更好的向前发展。对某些地方来说,建立地方级的法官培训网络也许有一定的困难,但只要上级足够重视,教育培训所需要的教材编写、教员讲授、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经费等都是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

2、培训教学、科研相结合法国培训的教学,面临的是我国目前急剧变化发展的社会现状,教学的对象是具有较为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群体,在社会转型这个大环境下,法官培训教学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困难,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科研作为教学的支点,才能分析新问题新情况,才能使法官培训教学走在良好的发展道路上,才能使法官培训教学充满活力。教学与科研应该有机地结合起来,应该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教学是中心,教学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法官教育培训的最终质量;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科研成果提高教学质量。只有善于利用教学与科研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才能满足现代审判的需要,也能保证法官培训走在良好发展的前进道路上。鉴于上述原因,把法官培训教学与科研工作相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在我们构建的全国法律培训网络中,应培训出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的科研队伍,有一定的主攻方向,并充分利用这支科研队伍为提高法官培训教学质量作出贡献。另一方面,要逐步在全国以及地方的法官培训教育教学中培养、发现、提拔新的科研生力军,不断充实法官培训教育科研队伍的力量。同时,要从教和学反映出来的问题中筛选科研课题,科研的过程同时成为提高教学水平的过程,并尽快的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际的教学环节中去,让科研成果不仅仅是摆在玻璃柜子里的展览品,而是与教学高度的统一,真正将科研与教学二者完美结合起来。

3、借鉴、学习国外法官培训的经验。虽然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制度与文化背景都不相同,但文化科学知识是人类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对于提高我们法官培训质量仍有重大的意义。在借鉴、学习国外法官培训的经验上,我们可以做到下面几点:

(1)开展对外交流工作,学习、研究和汲取国外有关的法律科学知识、成功的审判实践经验,以丰富我们的教学活动,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例如我们可以“走出去”,组织法官培训教师到国外深造、学习访问,也可以“请进来”,请一些在某些特定领域有较强专业水平的专家学者到国内讲学,也可以邀请国外相关的科研院校与中方一起合作,共同开发双方都感兴趣的课题,邀请对方参与到我们的法官培训中来。

(2)参考国外法官培训课程的设置。例如美国,无论对哪种法官,美国都十分重视对法官进行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都会开设一些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的课程,并很重视提高法官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心理素质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学习,将心理学、哲学等社会学科引入法官培训。审判是一项综合知识的运用,要求法官不仅应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实践证明,知识结构太单一的法官难以适应日益复杂、新因素不断增多的审判实际,因此开阔法官知识结构视野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除了培养法官良好的人文素养,还要安排文理科相结合的课程, 将经济领域、自然学科和其他社会学科领域中的新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帮助法官开阔的视野,全面提高素质。

结 束 语本文从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状况入手,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弊端以及提高法官素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几点思考意见,针对我国现有法官培训教育体制的缺陷以及与国外法官培训教育体制存在的差别,提出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培训机制、优化培训的内容和创新培训的方式三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的可行性,并借鉴参考国外教育培训法官的经验,就如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国情,对如何抓好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作如下思考与见解。在此,我们也认识到,对法官培训教育体制的改革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我们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不断努力,不断探索与实践,才能将体制逐步完善,打造一支具有现代化素质的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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