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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滚球盘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12:00文章出处:

365滚球盘

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365滚球盘(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决定于20179月开始统一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就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凡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完成后,适时进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根据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额为70个。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会计师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本所专职律师、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合伙人、本所工作人员名册,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资料;

2.购买办公场所的合同书以及房产证书及场地使用说明;

3.本所购买执业保险相关材料;

4.委托书、合同书、法律文书、营业收入发票、纳税凭证所证明的业务收入材料;

5.法院破产清算法律文书、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所证明的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材料;

6.能够证明执业能力的办理民商案件、审计业务的情况汇总和详细情况说明;

7.表彰、发表文章、著作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本所工作人员名册,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资料;

2.购买办公场所的合同书以及房产证书及场地使用说明;

3.本所购买执业保险相关材料;

4.委托书、合同书、法律文书、营业收入发票、纳税凭证所证明的业务收入材料;

5.法院破产清算法律文书、破产清算报告所证明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材料;

6.表彰、发表文章、著作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考核程序

入选2008年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应按本公告要求进行申报,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未按本公告要求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退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次拟申请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本公告要求进行申报。广西高院成立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进行评审、考核、分级管理,办公室设在广西高院民二庭。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广西高院民二庭提交申请表和申报表各八份、相关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各一份,相关材料应按申报表对应评分标准顺序按年度装订并制作目录;申请表、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申请表、申报表请从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破产审判专栏(http://yggx.gxcourt.gov.cn/)下载。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申报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61231日。营业收入凭证应提供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没有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纳税凭证。行业协会证明应以自治区行业协会审查为准。申报表内容栏只填对应评分标准统计的总数,得分栏不填。民二庭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民二庭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提交申报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2.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根据申报人分数高低、申报人类型、申报人地域分布等因素,综合确定初审名册,同时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评定出一、二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并在《广西法治日报》和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破产审判专栏(http://yggx.gxcourt.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3.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4.审定后的名册将在《广西法治日报》和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破产审判专栏(http://yggx.gxcourt.gov.cn/)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评分标准及评审程序由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分支机构以设立时间为起点计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30分)

业务收入。201311日至20161231日,业务收入每满100万元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20分。

执业年限。每满1年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执业表彰。201311日至20161231日,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每获得省部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1次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④减分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减3分:

(1)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管理人的;

(2)曾经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或者暂停管理人资格的;

(3)机构及其专职执业人员在最近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处罚的。

  2.机构规模(30分)

从业人员。每拥有1名专职律师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经营场所。本所自购经营场所面积每满30平方米计1分;合伙人或出资人提供经营场所的,参照自购标准计算得分;不满30平方米或经营场所是租赁的不计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15分)

200761破产法实施以来,本所受人民法院指定或受聘于清算组并由所内现任专职律师办理的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每1件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4.执业能力(15分)

  201311日至20161231日,本所专职律师办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每1件计0.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5.专业水准(5分)

  201311日至20161231日,本所专职律师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每发表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1篇计1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自著的,每本书计5分;合著的按作者人数平均计算得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6.执业责任保险(5分)

本所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累计保险额每100万元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30分)

业务收入。201311日至20161231日,业务收入每满100万元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20分。

执业年限。每满1年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执业表彰。201311日至20161231日,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每获得省部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1次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④减分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减3分:

(1)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管理人的,

(2)曾经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或者暂停管理人资格的;

(3)机构及其专职执业人员在最近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处罚的。

2.机构规模(30分)

从业人员。每拥有1名专职注册会计师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经营场所。本所自购经营场所面积每满30平方米计1分;合伙人或出资人提供经营场所的,参照自购标准计算得分;不满30平方米或经营场所是租赁的不计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15分)

200761破产法实施以来,本所受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清算组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及清算前期资产清查等相关审计业务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4.执业能力(15分)

  201311日至20161231日,本所出具审计报告,累计被审计标的额每5000万元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201311日至20161231日,本所出具审计报告,每1件计0.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0分。

  5.专业水准(5分)

  201311日至20161231日,本所专职注册会计师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每发表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1篇计1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自著的,每本书计5分;合著的按作者人数平均计算得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6.执业责任保险(5分)

本所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累计保险额每100万元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执业业绩(25分)

业务收入。201311日至20161231日,业务收入每满20万元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营业年限。每满1年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执业表彰。201311日至20161231日,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每获得省部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1次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④减分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减3分:

(1)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管理人的;

(2)曾经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或者暂停管理人资格的;

(3)机构及其专职执业人员在最近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处罚的。

2.机构规模(40分)

从业人员。每拥有1名专职律师或专职注册会计师计1分;其他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每人计0.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注册资金。每10万元计0.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0分。

经营场所。本所自购经营场所面积每满30平方米计1分;合伙人或出资人提供经营场所的,参照自购标准计算得分;不满30平方米或经营场所是租赁的不计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25分)

200761破产法实施以来,本所受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清算组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清算业务计2分。该项最多不超过25分。

4.专业水准(5分)

  201311日至20161231日,本所专职律师或专职注册会计师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每发表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1篇计1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自著的,每本书计5分;合著的按作者人数平均计算得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5.执业责任保险(5分)

本所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累计保险额每100万元计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2017年9月4日至9月22日向广西高院提交申请表和申报表各八份、相关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以及电子版本各一份。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对应评分标准顺序按年度装订并制作目录。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联系人:黄少迪,电话:0771-5788671

陈芝林,电话:0771-5788007

箱:shao.di@163.com

举报电话:0771-5735633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会计师事务所申报表.xls

上一条: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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