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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躺路边被碾死 法官依据高度盖然性认定肇事车辆
作者:吴凰汇 栾彩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02:08文章出处:

男子醉酒驾车不慎摔倒在路边,被路过车辆碾压致死,因事发当天下雨,导致部分证据无法查清,法官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肇事逃逸车辆。2018年5月2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11万元,肇事车主赔偿8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月26日,上思县男子许某与卢某等人一起在某公司饭堂喝酒吃饭,许某于当日18时45分自行驾驶电动车回家。当行至上思县那琴乡某路段时,其所驾车辆摔入道路北侧排水沟,许某倒在道路北侧,被路过的车辆碾压受伤,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许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属于醉酒驾驶,不排除桂P某牌号的自卸货车司机劳某所驾驶车辆右侧车轮碾压许某的可能。但因当天下雨,已经没有看见明显的碰撞或者碾压痕迹,导致部分证据无法查清。

事故发生后,许某的家属将与许某一起喝酒的卢某等人及喝酒场所某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卢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1399.4元,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许某的家属另将货车司机劳某、该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货车登记车主黄某一同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上思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此次交通事故事发地段两端摄像头的摄像、进出该路段的车辆情况和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对事故发生路段的排查情况等材料,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桂P某牌号自卸货车是肇事车辆,司机劳某对许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劳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许某承担30%的责任,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车登记车主黄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等数额共计247 321.2元。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110000元,劳某赔偿84725.4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劳某驾驶的车辆为肇事车辆。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民警现场模拟实验,确定受害人许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段,根据摄像头监控锁定此时间段经过事故发生路段的29辆车。尸检报告里并没有许某被拖移产生的伤痕,根据公安民警现场勘查及实验,排除小轿车、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底盘较低的车辆,在该时间段进出事发路段并具有高底盘的车辆只有一辆即劳某驾驶的桂P某牌号自卸货车,法官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劳某驾驶的车辆为肇事车辆,与许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防城港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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