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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的小男孩本应处于活泼快乐的成长时期,但是一场车祸改变了这个小男孩的人生轨迹。由于小男孩在脱离大人监管下横穿马路,他被一辆呼啸而来的大货车给撞倒了,并因伤势过重失去了右腿。事后小男孩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他们截至2015325日止的损失共计123061.73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小男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512.67元。

20151311740分,被告李某干驾驶一辆轻型自货车沿贵港市南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南平路南平加油站路段,遇2岁的原告李某从道路西侧往东侧横过道路,李某干采取措施不及,致使货车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4天,用去医疗费96105.98元(暂计至2015325日)。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双下肢毁损伤;3、缺血缺氧性脑病。由于伤势严重,李某的右下肢已被截肢,现仍在继续治疗。事发后,李某干、保险公司分别向李某支付了3000元和10000元。

为此,李某的父母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原告李某治疗至2015325日的前期损失共计123061.73元,而后续发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将以后另行起诉。

另查明,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其中,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李某干与原告李某违章行为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而事发时原告李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对造成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干按37比例分担。参照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经法院确认合计114504.46元,按比例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27991.79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73512.67元(扣除已付的13000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后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本案中,肇事车辆的责任无容置疑,但小男孩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其对这起事故也需负一定的责任。因此,呼吁广大父母,在对待儿童过马路这个安全问题,不仅要尽到监管义务,还要对儿童过马路进行一定的学前教育,从而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2015年06月17日 10:46 gbhuangll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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