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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韩良波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3日 14:30文章出处:

【案情】

王芳在平孟镇念井村有一块0.5亩的自留地,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证。1993年,念井村逐渐成为边贸市场,其姑妈隆连一家(原居住在乡下)要到念井街做生意,因无地建房,遂向王芳提出与其借地起建一个52平方米的木瓦结构房屋经营日用品商店(至今没有房产证)。近年来,隆连一家在该商店隔壁起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并已经进驻,也作为商铺经营生意。2015年,王芳一家则在隆连家的木瓦结构商店后自己的空地上起建了一层钢筋混凝土的房屋,由于门前的楼梯需要用隆连家的商店宅基地用地起建,两家为此产生纠纷,王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隆连一家排除妨碍,拆除其前面的小商店,将该宅基地还给其起建房屋楼梯。隆连一家则辩称:从1993年小商店起建至2015年,已经经历了22年,期间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人对该商店的宅基地主张权利,现在王芳才提出该商店的宅基地是他家的,已经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当保护其胜诉权,故要求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

争议

法院审理后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自1993年小商店起建至2015年已经经历了22年,明显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最高法没有作明确的司法解释。说明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加于限制,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而应当具体进行实体审理,按照谁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归谁的原则,判决支持王芳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物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法理原理是,如果是物权受到侵害,那么将会持续不断发生新的侵害,比如,房地产被非法占有,每时每刻的非法占有随时都将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随时可以起算新的“诉讼时效”,所以将“诉讼时效”应用在物权上,就失去其意义了。

二、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因为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物权长期不行使,一般不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有鉴于此,最高法院于200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物权请求权则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就是上述原因。

因此,本案属于不动产的请求权,法院不应当以当事人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那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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