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指南>立案须知>正文
申请立案指南(1)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17:42文章出处:

一审案件

1.本院受理争议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含港澳台)为2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起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关系的基本证据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

3.法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原告可在递交诉状后七日内向主审人查询;

4.原告在受到立案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不按时交纳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5.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六个月,行政案件为三个月。

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应在下列时间内提起上诉:刑事案件:在收到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10日(5日)内上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接到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15日(10日)内提出上诉;

2.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原审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3.交费:民事、行政案件在上诉时同时预交上诉费用,或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既不足额交纳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审限:二审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行政案件为二个月。

执行案件

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申请执行应提供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交费:申请执行应按规定交纳执行申请费用和实际执行费用;

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第1页 共1页

上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桂ICP备12003722号
软件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