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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如何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助力执行
作者:潘磊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3日 14:00文章出处:

提要: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是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因此在实施具体执行行为,特别是外出执行时,其不仅具有外出执行所需要的机动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威慑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抵御执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法警在完成外出执行任务时,可以而且只能由其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这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因此,司法警察实施执行行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明显的优势。

以下正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肩负着维护法院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司法警察参与的执行工作,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即协助执行人员执行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扣押等一系列警务活动的实施过程,对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给予约束,排除妨碍及拘留等强制执行活动的行为,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由于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是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因此在实施具体执行行为,特别是外出执行时,其不仅具有外出执行所需要的机动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威慑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抵御执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法警在完成外出执行任务时,可以而且只能由其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这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因此,司法警察实施执行行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明显的优势。本文试结合执行工作实践谈谈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案件中的地位及作用

案件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延续,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工作之一,执行作用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不受侵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官对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司法警察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对案件的执行与否,执行回转或终止执行等裁判行为行使决定权,它协助执行人员的工作,依据执行人员作出的有效裁定文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司法警察负担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而身为法官的执行员负责就案件的执行,制作裁判文书和发出执行命令,司法警察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当然由于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带有国家强制性,这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对抗性,它的性质属于准军事化组织。作为警察中的特殊警种之一,司法警察有权对干扰、妨碍一切审判活动的单位法人和公民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在审判活动中对人身、财产行使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权代为行使的,此项权力的行使只属于司法警察。即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司法警察的职责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它的权力行使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滥用职权将导致司法腐败,玷辱法律神圣的威严。

二、当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越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违法、不规范办案现象在许多基层法院经常出现。少数法院因为人员紧张、案件数量多等原因,出现了司法警察“独立”执行案件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工作只能说是“参与”、“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

(二)司法警察对参与案件执行积极性不高,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个别司法警察认为执行案子与自己无关,是执行员的事,司法警察只是个配角,执行案子办好办不好无所谓,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警员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环境、情况疏于分析;疏于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执行员应注意的事情,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

(三)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滥用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工作中,法警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不规范,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不闻不问。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四)执行局和法警队的协调工作不够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疏于和法警的互相沟通,仅以一张派警命令,要求法警出警协助,这样容易使司法警察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在执行工作中的被动牵制局面,不利于搞好执行现场的警务保障工作。

(五)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警务保障滞后。主要体现在现场秩序的维持和被执行标的物管理上存在的瑕疵。这里有多方面的因素问题,不仅仅是执法环境的因素,也包括执法现场的指挥调度力度不够,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充分,司法警察对案件执行中的警务保障能力存在隐患,表现在对执行警务时思想的麻痹,行动散漫无边际、未按规定着装,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时有出现。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注意清点造册,随意堆放疏于看管、保存,造成查封物品丢失。执行现场被冲击,执行人员和法警被不法分子殴打,甚至被非法扣留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说明司法警察的安全警务保障和协助执行能力仍需有待提高。

三、四举措提高司法警察能力助力执行

(一)司法警察参与的执行活动一般是矛盾易激化或已激化的,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提高警惕,加强对现场的有效控制。到达执行现场后,要迅速熟悉现场的执行环境,找准重点监督对象包括对须采取拘传、拘留措施的当事人,其可能逃跑的路径和方式;当发现有可能被当事人用来袭击执行人员的器具时,要特别注意加以控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观察被执行人家属的动向,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

(二)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协同作战。在完成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司法警察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步调一致,注意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力量。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需要采取措施的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制服,使其丧失或放弃抵抗。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而且所采取的措施要适当,不能对执行对象造成伤害,以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要全面配合。除了司法警察相互配合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做好与执行法官之间的配合工作。一方面,按照执行的最终目的,配合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说明法院执行的目的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或者配合法院执行。另一方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只有在和执行法官共同完善了相关法定手续后,才能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加强安全保护,确保安全。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当是冲在最前方的人。要保护好四方面的安全,一是参与执行的其他执行人员的安全,司法警察毕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在安全保护方面应当是强于一般的执行法官。二是法院诉讼文书等的完整及安全,以及在场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同时还必须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当出现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服从命令,沉着冷静、机智果断地加以处置,以确保人身和案卷材料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应按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中规定的方法、措施,将执行对象制服,控制住事态的发展,以等候命令作出最后的处理。

来源:那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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