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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地区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罗宗武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3日 14:00文章出处:

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也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执行难问题尤为突出,影响了权利人权益的实现,也严重影响着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以凌云县人民法院为例,近三年来,执行案件受案数为468件,其中农村地区的执行案件数为383件,占总数的81.84%;执行到位案件数256件,执行到位率为54.70%,其中农村地区执行到位案件数为182件,执行到位率仅为38.89%。造成这种现象有诸多原因,笔者试着就农村执行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探讨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得对策以及建议。

一、农村地区执行案件的特点

农村地区执行案件主要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1.农村分布地域较广、山路曲奇、路途较远、交通十分不便、通讯亦不畅;2.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登记制度亦不健全,通知、寻找被执行人十分困难;3.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履行能力欠缺;4.被执行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难以相互对话,执行和解难度较大;6.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协助执行配合不力,执行工作开展困难。

二、农村地区执行难的原因

根据农村地区的特点,农村地区执行案件之所以存在执行难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人本身的问题

1.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没有履行能力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地处广西西北部,享有“山上水乡古府茶城”的美誉,境内主要居住着壮、汉、瑶等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55.8%,属于国家级别贫困县,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农村地区的被执行人大多数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许多被执行人家里除了房子之外,一无所有,连饮水都很困难。其中有部分被执行人的房子还属于危房系列,他们甚至有些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更不用说还有财产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难以搜寻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解决温饱、创造收入,农民纷纷外出务工。一些人在输了官司之后,更是选择外出务工逃避履行债务。他们四处游走,居所不定,回家时间也不固定,甚至是常年不归、下落不明,追要财物无从谈起。二是他们住得较为分散,很难找到被执行人。比如:凌云县群山起伏,高山林立,大部分村民都居住于山里,一户隔着一户相当的遥远,虽然在这个山头听到有人在说话,却是隔了好几十里地。因此,不知他们是否在家,又是何时在家,被执行人的行踪很难掌握。

3.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清

一是财产混同。我国农村的状况是,子女结了婚后几乎都与父母住在一起,甚至有些大家庭没有分家,已成婚的几个兄弟都住在一个大屋子里。因此,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很难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哪些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凌云县也是如此。二是隐匿转移财产。有些被执行人在预知自己即将败诉时,就已挖空心思,采取手段隐匿、转移财产,伪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三是收入情况难以掌握。他们不是以田地就是外出打散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粮食的收成看老天爷,而外出务工收入不固定。因此,很难掌握其财产状况。

4.被执行人履行意识差

因为经济十分落后,教育水平亦跟不上。农村地区的被执行人中大多数文化素养也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则以狭隘的思想来衡量事情的对与错,往往认为对方毫无道理,自己才是最有道理的,法院判决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他们常常置法院的裁判于不顾,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做老赖被拘留也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履行义务。例如,凌云县的农村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几乎都是初中以下的学历,甚至有部分还是文盲。这些都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对法院的执行漠视,甚至是抵抗,做起老赖来。

(二)执行地本身的问题

1.农村基层组织不配合

农村地区案件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村基层组织的协助与配合。比如在一些赡养、抚养等案件中,需要村干的帮助和协调,被执行人的下落亦需要他们提供等等。然而,有些地方的基层组织没有很好地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反而故意隐瞒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甚至是阻挠法院的执行。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是村干部的当选依赖于村民,为了当选,他们选择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二是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人治思想严重, 缺乏依法办事能力。三是村干部害怕协助法院执行后遭村民的报复。

2.农民群众不配合

在我国农村,村民之间主要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人际交往。农民出于情义以及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漠视、抵触,甚至盲目地帮助被执行人围攻、殴打和谩骂执行人员,阻挠法院的执行。尤其是某些案件受到宗族势力的干扰,他们往往聚在一起,甚至是召开宗族会议,商讨如何阻挠执行,甚至是在族长的带领下进行群体性阻扰和暴力抗法, 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例如,在最近的几次农村案件的执行中,凌云县的执行人员都遭遇了村民的围攻甚至出现放狗咬伤执行人员的现象。

(三)执行本身的问题

1.失信制度不完善

2016年1月21日,《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出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面限制,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严的信用惩戒制度。然而,该规定的出台,在城市地区的执行工作中效果明显,对农村地区被执行人员来说,威慑力却明显不足。比如,纳入失信名单后,就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飞机、贷款以及限制高消费等,而对农村地区的被执行人来说这些意义不大,就犹如一纸空文。因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出行大多选择班车、一般的火车,大多数人也不用贷款,几乎没有高消费,这些规定的适用难有成效。

2.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由于人员少、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执行工作,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通讯不畅,案件的执行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对有些法院来说,其自身力量不足,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及时执行。

三、解决农村地区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1.向当事人宣传

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送达权利义务告知、讲解有关法律等等,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告知各方相关权利,比如,财产保全的申请、逃避执行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通过这些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案件的执行创造积极条件。二是在执行中,可以结合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以及增强履行义务为荣、抗拒执行为耻的观念。对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是隐匿、转移财产而逃避履行的人员,可以多做劝解说服工作,告知他们逃避履行的后果;对那些家庭较为困难,一时难以履行的,可以召集双方进行和解。

2.向农民群众宣传

要深入农村,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利用节日、圩日等,采取多种方式,包括讲座、发宣传资料、文艺演出等等向农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让提升他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对待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理解、要尊重,不可盲目的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告知他们干扰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等等。例如,在凌云县有很多节日,比如瑶族的“歌圩节”、庆丰收系列民俗活动等,都可以利用这些节日,走进农村宣传法律知识等。

(二)采取多种方式,查清下落及财产

1.广开联系的渠道。一是通过手机、电子邮件、信件、微信、QQ等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执行的相关情况;二是对于可能知道被执行人下落的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等,及时与他们沟通,通过他们向被执行人传递信息,督促被执行人接受执行。例如:在凌云县,农民外出务工大多都是成群结队的,可以通过他们向被执行人传递信息等等。

2.实行联动机制。一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暂住地以及通过手机定位来锁定他们的位置;二是可以通过车辆查询知晓被执行人购车信息;三是可以通过银行查询获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并进行冻结或扣划等等。同时法院系统内部之间还可以通过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手段实现互动等。

(三)充分发挥村干的作用,建立农村执行信息网络

利用好农村基层组织这个平台,充分发挥村干的作用,建立起农村执行信息网络。农村的工作大部分还得村干解决,因为他们不仅对当地熟悉,还有相当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法院可以在他们中聘请一些执行协助员或者是执行联络员,从他们手中获取被执行人员的信息,让他们做被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宣传法律知识,督促被执行人员履行法定义务。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讲究执行艺术

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优化执行队伍结构,选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干警充实到执行队伍中,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执行队伍的执行水平。此外,加大执行经费的投入力度,改善执行装备条件,提高执行效率。

2.要讲究执行艺术,结合农村特点开展执行。一是利用收货季节去执行。在农村地区,耕种时一般村民都没有收入,但是收货时就有一定的收入,利用这个收货的季节去执行就会事半功倍。二是抓好春节、清明节等前后黄金期执行。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民春节、清明前等都会返乡并带回一定资金,利用这个时间寻找被执行人和兑现义务就容易许多。三是可以施行失信的乡土化曝光。农村被执行人面子思想较重,若在当地公共场所、乡村公告栏等地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效果可能更佳。四是完善失信制度。比如:在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将购买农机产品纳入限制农村高消费的范围,或是禁止他们享受农机补贴等等。

来源:凌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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