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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作者:石坚 冼艳 沈洁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3日 14:00文章出处: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是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专门化、专业化的有效途径,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和司法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避免区域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的过度悬殊,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审理、社区矫正

2015年2月,防城区人民法院被指定集中审理防城港市辖区范围内(包括防城区、港口区、东兴市、上思县)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一年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防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果,现对案件集中审理以来的工作进行一个阶段性的调研分析,并形成报告,希望对今后防城港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2015年至2016年10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一审案件总体情况

2015年至2016年10月防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1件126人。其中故意伤害罪15件27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14.85%和21.43%;贩卖毒品罪45件48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44.55%和38.10%;盗窃罪15件16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14.85%和12.70%;抢劫罪11件17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10.89%和13.49%;其他案件15件18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14.85%和14.29%。

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126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重刑率为6.34%;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包括五年)有期徒刑10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43人,一年以下(不包括一年)有期徒刑55人,拘役8人,单处罚金2人,其中适用缓刑23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9.84%。

二、2015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低、无固定职业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在上述审理的126名未成年人中,文盲1人,小学文化程度26人,初中文化程度为89人,高中文化程度3人,中专文化程度7人。其中有固定职业者仅3人,无职业或者无固定职业者109人,在校学生14人。这些未成年人大多辍学,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处于形成期,没有学校和家庭的正确指引,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很难找到合适的正当职业,又没有经济来源,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惯犯较少,多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以15至17周岁的男性为主,犯罪时平均年龄只有16周岁,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的都是刑法规定的八类严重刑事犯罪,尤其以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为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在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这两种暴力型犯罪中,以共同犯罪为主。上述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一共26起,共同犯罪16起,暴力型犯罪共同犯罪率占61.54%。

审判实践经验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比较单纯,目的简单,就是想要占有他人的财物,或是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强,甚至是模仿电影、电视或网络上不健康的行为,为了吸引他人注意而实施犯罪。诱发犯罪的原因很可能仅仅是因言语不和,或很小的矛盾。作案前没有预谋,作案时也没有明确分工,就是为讲义气而一起共同犯罪,平均分赃。没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不经过事先踩点或预谋,随机性很强,没有周密的部署或精心的策划,往往是受到他人唆使或某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下,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多数时候是他们缺乏法制观念,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在被抓捕归案,甚至是被羁押以后才追悔莫及。这些未成年犯相较于罪行累累的惯犯和累犯来说,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极低,接受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三)重新犯罪率低,再犯主要是毒品类犯罪。

上述审理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5人,重新犯罪率为3.97%,均为毒品类犯罪。经过法院及各方的教育、改造,未成年犯大多都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但由于防城港市地处边疆、边界,历来是毒品类犯罪的高发地,未成年人极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沾染毒品,走上犯罪的道路。上述重新犯罪的5人均是吸毒人员,该5人在被刑罚执行期间已经戒毒,但是刑满释放后没多久又沾染上毒品,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毒品犯罪在世界各国的重犯率高是通例。未成年人罪犯刑满释放后容易受到毒友的影响,再次吸食毒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缺乏家庭的关爱。父母普遍对吸食毒品未成年罪犯没有信心,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三是刑满释放后较难顺利融入社会。虽然法院严格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生活圈所限,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很难做到密不透风,企业和学校对吸食毒品的罪犯还是心存芥蒂,不愿意接纳他们,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在罪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致陷入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如朱某某贩毒案中,朱某某于2015年初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刑满释放后不到3个月,朱某某再次因为贩卖毒品被起诉至法院。庭后主审法官了解到,朱某某父母家庭离异,父母已各自组建家庭,根本无暇顾及朱某某,朱某某因为文化水平较低,又有吸毒史,较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在昔日毒友的引诱下,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防止未成年人因毒品再次犯罪,除法院要做好回访帮教外,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需要对未成年人有更大的包容之心。

(四)所涉犯罪名单一,所受刑罚也较轻。

集中管辖后,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为主,审结的101件案件中,抢劫罪11起,盗窃罪15起,故意伤害罪15起,贩卖毒品罪45起,四类犯罪占比85.15%,该市未成年人触犯的罪名较单一,主要的四类犯罪均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

被判处刑罚的126名未成年人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重刑率为6.34%;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108人,轻刑率占比85.71%。这一方面是因为该院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始终秉持“教育为准、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另一方面可以看出该市未成年人所犯的大多是轻微刑事犯罪,可以改造再回归社会的余地较大。

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集中审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防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取得了良好开端,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归纳总结,发现了如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缺位,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长期受到应试模式的影响,学校和家庭往往只重视学生的成绩,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比较欠缺,法制教育更是缺位。庭审过程中发现,有些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接触法律机会较少,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形成懂法、守法、敬法的理念,往往触犯了法律仍不自知。如在审理翟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时,翟某某认为其只是帮助朋友送毒品去给购毒人员,并没有从中获利,不应该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不知我国对违法犯罪的帮助行为也是要科以刑罚的。还有故意伤害中的提供作案工具,提供交通工具帮助运送作案人员至目的地等帮助行为也同样触犯刑法。未成年人误认为只有具体实施行为的人才会被刑法追责,存在这种思想的未成年人为数不少。

防城港市地处边境,教育资源及师资力量相对较为薄弱。虽然学校也安排有法制课,但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如学生的法制教育课时间经常被其他课程所挤占,学校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律专业教师等待,学生的法律知识只能靠自学,或者是其他机关和部门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的学习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缺乏父母关爱,辍学及留守少年成未成年人犯罪主体。

经统计,在上述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辍学人员101人,占80.16%,农村留守少年68人,占53.97%。随着防城港市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化发展的差异以及经济的压力,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难的问题难于得到有效解决,导致了农村留守少年日益增多。留守少年主要与祖辈一起生活,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加之学习压力较大,往往成绩不理想,便产生厌学情绪,辍学现象时有发生;没有父母的关怀和约束,人生观和价值观得不到正确的引导,青春期的少年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如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庭审过程中,陈某某的父母称陈某某从小是个乖巧的孩子,小学阶段没让父母操心过,但是自从上初中后,其父母开始到外地常年打工,没有时间顾及陈某某,陈某某成为农村留守儿童,仅一年半时间陈某某就从一个好少年沦为法庭上的被告人,让人痛心惋惜。

(三)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偏高,容易受到交叉感染。

办案机关为了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多采取拘留和逮捕的羁押方式,上述126名未成年人被告人,仅14人在审前获得了取保,审前羁押率高达88.89%。审前羁押率偏高,加之防城港市羁押场所条件限制,一个看守所内往往仅有一间未成年被告人羁押室,一旦一案中有多名未成年被告人便捉襟见肘,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无法做到有效隔离,易使未成年人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审判和教育改造。

(四)判决中适用的刑种类型较少,缓刑适用率偏低。

上述126名未成年人被告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16人,拘役8人,单处罚金2人,被判处拘役仅占6.35%,被判处罚金的占1.59%。在刑罚的执行上,实刑为主,缓刑为辅。其中被判处实刑的124人,缓刑23人,缓刑适用率为18%,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9.84%,数字偏较低。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为法院在判决时,往往根据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建议,决定是否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缓刑。但司法局出于对自身工作的考虑,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被告人在社区服刑。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缓刑适用建议率较低。二是因为部分案件缓刑的适用需要考虑被害方的意见,有些被告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对被害方的损失进行有效赔偿,无法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是否对被告方谅解,是法院在做出判决时给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防城港市未成年人毒品类犯罪占据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司法实务界一直坚持从严从重打击的方针。而且由于毒品类犯罪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大,对于该类犯罪适用缓刑时法院比较慎重。

(五)防城港市地处中越边境,未成年人毒品类犯罪形势严峻。

由于防城港市地处中越边境,边境线较长,打击难度大,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地理条件,从越南走私海洛因进境,从广东走私冰毒出境,防城港市成为两类毒品出入境的交汇点,也成为毒品类犯罪的高发地。

集中管辖后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毒品类犯罪45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44.45%,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一半,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毒品类犯罪形势严峻。在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廖某年仅14周岁,在庭审过程中其供述小学五年级时已经开始接触、吸食毒品。一些辍学的高年级学生将毒品带到学校兜售,未成年人自身自控能力小,基于好奇心吸食毒品后极易走上以贩养吸的违法犯罪道路。本文前面提到的翟某即是典型代表,其因吸食毒品后没有毒资来源,主动找到贩毒者,帮其运送毒品,以获得毒品吸食为报酬。

四、完善防城港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集中审理的对策建议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 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承载着国家发展、富强的希望。然而,由于防城港市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衍生出新的社会问题,防城港市未成年人犯罪及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为完善防城港市未成年人集中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有效保障防城港市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筑和谐文明的防城港,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需共同努力。一是落实学校法制教育课。学校应该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聘请专业的老师进行讲授,不要让法制教育课成为摆设。在师资不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聘请兼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到学校给学生授课。二是多方联动,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防城区人民法院联合教育部门、共青团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校园普法专题活动。例如深入学校上法治课;组织辖区学生进行模拟庭审,让学生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感受法律的威严;开展“精彩人生,与法同行”系列活动;邀请师生来法院参加“公众开放日”暨“国际禁毒日”活动,通过法官对刑事案件的介绍、毒品预防知识有奖竞答、宣传板报讲解、现场互动问答等各种形式,让青少年深切感受法律文化,学习法律常识;组织学生参与旁听案件的审理,让学生在庭审的过程中接受法制教育。

以上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这些丰富多样的活动很受学生欢迎,很多学生在活动过后写了较深刻的思想汇报。但是,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法院和几个部门的几场法制宣传教育就能解决的,从长远而言,法制教育还是以学校为主导,法院和其他部门只是提供一些指导性工作。

(二)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教育问题,减少农村留守儿童。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进城势必牵扯到教育问题。他们随父母从户籍地迁出,进入父母工作的地区后,由于户籍、学籍等原因无法顺利进去当地学校就读。放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进城就近入学,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将起到重要作用。一是防城港市应该加大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提供硬件条件。为此,可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教育建设,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如采取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等。二是进一步放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城就读的条件,让每一个适龄儿童享受公平的教育。三是为城务工人员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提供便利,减轻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负担,让城务工人员有能力将子女带到务工地点就近入学。针对防城港市目前楼市低迷,商品房去库存压力较大,防城港市的常住人口少,人力资源匮乏的现实情况,政府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购买部分库存商品房,进行改造后出租给进城务工人员和高端人才,这对于促进防城港市楼市的发展、人力资源引进、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放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条件,降低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率。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极易受到成年人关于犯罪思想的影响,使得未成年人受“犯罪污染”的机率增大,尤其是当未成年人涉案事实相对简单,成年人涉案事实较为复杂时,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率越高,遭受污染的机率也随之增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必须与成年人分别羁押,但是由于防城港市羁押场地所限,防城港市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羁押场所,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往往和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关在同一个监房里,这进一步增大了未成年人的“羁押污染”率。所以,为了避免审前羁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羁押污染”,应放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条件,降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取保应当作为未成年人的一项权利,除非该未成年人有再次犯罪或者是被伤害的危险性,否则只要其提供了保证人或保证金,并且保证及时到案,均应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此外,应该探索多元化的羁押替代性措施,比如“电子手铐”等,避免将未成年人放入羁押场所,但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投入,需要各方的大力支持。

(四)推行刑事速裁程序,快速办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该条对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的案件做了详细规定。但是该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该办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排除在刑事速裁程序之外的。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有较多的相同点(见表一),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简化形式,由于其审限较短,对于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结效率,缩短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快速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纠纷,缓解我国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等等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在试点期间该程序却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排除在外,并且将案件类型主要限定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从上述101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该院在案件审理的程序适用中,其中普通程序18件,简易程序83件(其中简易独任58件、简易合议25件),主要是以简易程序为主,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占82.18%(其中简易独任占57.43%、简易合议24.75%)。刑事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建议在全国的试点后对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进行再修改,将案件的适用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且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对于缩短未成年人的羁押时间,快速办结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量刑上做到宽严相济,提高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程度、可塑性程度、改造难易程度等许多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均存在较大差别,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比较小,可塑性程度比较大,比较容易改造,在适用缓刑制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被告人适度放宽,让更多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让其回归到社会上接受监督和改造,一方面可利用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避免其在劳改场所改造过程中产生“交叉感染”,或者出现回归社会困难等现象,另一方面可使部分未成年被告人不致失去就学、就业的机会,这会比实际执行刑罚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过自新,从根本上重塑其健全心智和人格,创造新的人生。较之普通罪犯而言,对未成年人罪犯收监所付出的司法成本特别高昂。因此,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相符的。而且,在刑种的选择中,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适当采用罚金刑代替实刑。

(六)各方共同努力,坚决遏制未成年人毒品类犯罪。

毒品类犯罪成为防城港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并且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这与防城港市地处边境,走私毒品类犯罪猖獗密切相关,防城港市打击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某些不法分子受暴力驱使,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因此,必须保持严厉打击走私毒品的高压态势,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住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趋势。一是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地深入开展打击走私毒品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配合,始终保持打击走私毒品的高压态势,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公、检、法、司要加强合作,健全打击走私毒品犯罪的联动机制,形成共同打击毒品类犯罪的合力,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学校要加大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未成年人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远离毒品。四是父母要加强与未成年人子女的沟通,多关心他们的身心发展,为未成年人营造温馨的家庭环境,避免未成年人因为家庭关爱的缺失向毒品寻求精神安慰。

五、结语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有利于推进防城港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有利于构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规律和机制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和司法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利于防城港市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平衡,避免相同的犯罪情节出现悬殊的判决结果,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防城港市集中管辖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一是审判“宽严相济”,注重回访帮教。在审判时做到“宽严相济”,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判后帮教工作,进一步拓宽辖区内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思路和模式,积极帮助青少年解决成长成才、身心健康、社会融入、维护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罪犯人定期进行回访考察,与他们谈心交流,了解其思想状况并做好备案记录,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矫正工作,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此外,还开设未成年人维权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为未成年人营造宽松的受审氛围。于2014年上半年开始,防城港市专门投入资金建设内含法制教育场所、少年法庭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少年法庭内设心理咨询室、亲情接待室、律师阅卷室、检察官室、羁押室、法警值勤室各一个,审判庭、法官办公室各两个。法制教育场所分为法制教育展厅(在建中)、模拟法庭(兼宣教中心)两大部分,防城区人民法院将在该基地承担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工作,并承担回访帮教、法律宣传、心理辅导等职能。2014年10月起,圆桌法庭投入使用。现法制教育基地基本竣工,即将全面投入使用。三是设立专职审判岗,确保审判力量的稳定。防城区人民法院实行领导重视与专人办案相结合。目前该院指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审判工作,指定2名审判员专职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聘请多名具有丰富帮教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确保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较好开展。2015年该院刑事审判庭荣获“集体三等功”、防城港市“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

防城港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但是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防城区人民法院没有专设少年审判庭,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该院刑事审判庭担任,目前该院刑事审判庭有4名审判员,其中只有1名审判员被指定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职审判员,专职审判员除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外,还需兼顾审理该院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此专职审判员经常要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这势必影响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质量、未成年人后续的回访帮教、以及审判员的业务进修。二是异地关押与案件审理的矛盾。防城港市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已指定由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防城港市下辖的港口区、东兴市(县级市)、上思县、防城区涉案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实现集中统一关押,为了方便提押被告人,开庭审理时,审判员和公诉人、辩护人到被告人所在的区县法院进行审理,审判员经常要到异地开庭审理,为此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案经费、公车使用等问题成为困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判的因素。

来源: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黄莉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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